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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执1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科与被执行人张树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科,张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1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科。被执行人张树平。申请执行人张科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张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川0108民初71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5套房屋以及汽车一部并对上述财产予以查封。由于上述房屋系轮候查封、车辆系车籍查封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宏山审判员  袁跃成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