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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1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吴祖兰、张义福等与刘世坤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祖兰,张义福,张珂悦,刘世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1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吴祖兰、张义福、张珂悦。被执行人:刘世坤,男,汉族,住原阳县。关于吴祖兰、张义福、张珂悦申请执行刘世坤附带民事赔偿一案,(2015)新中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财产性权利、动产和不动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当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在在看守所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721执恢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斌审判员 李小圣审判员 马祥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