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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林新忠与徐秀芳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新忠,徐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2111号申请执行人:林新忠,男性,1986年8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徐秀芳,女性,1962年11月10日出生,住甘州区宁和园32号楼2单元201室;丁玉,男性,1987年9月6日出生,住甘州区金脉步行街富源小区2号楼1单元301室;丁富国,男性,1962年6月8日出生,住甘州区金脉步行街富源小区2号楼1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林新忠与徐秀芳、丁玉、丁富国其他案由一案中,徐秀芳、丁玉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丁富国已死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岳慧萍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晨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