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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洪某扶养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洪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522民初3132号 原告:刘某甲。 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系原告父亲。 法定代理人:彭某某,系原告母亲。 被告:洪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洪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 刘              向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