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根珠、杨祥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根珠,杨祥明,徐德英,管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7号申请执行人毛根珠,女,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杨祥明,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徐德英,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管柏成,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祝江山市。毛根珠与杨祥明、徐德英、管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根珠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杨祥明、徐德英、管柏成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祥明名下车牌号为浙H×××××、浙H×××××的机动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德英名下车牌为浙C×××××的机动车,因上述三辆机动车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三被执行人名下的三家公司均已停止营业。被执行人杨祥明、徐德英名下无商品房登记信息,管柏成名下位于杭州市建国中路XX号五层的商品房本院已另案处置,所得款项尚不足以清偿银行抵押贷款。三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的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杨祥明因拒不申报名下财产情况,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依法对其拘留十五日,被执行人徐德英、管柏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81执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