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茂新与朱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茂新,朱玉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3152号原告:徐茂新,男,195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喜,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玉喜,男,1956年1月22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原告徐茂新与被告朱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徐茂新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茂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徐茂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计930元,案件申请费920元,由徐茂新负担。审判员 毛心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和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