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永壁、许佳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壁,许佳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670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壁,女,1937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许佳萌,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本院在执行刘永壁与许佳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许佳萌应当履行本院(2017)鄂0107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返还刘永壁借款50,000元;2、向刘永壁支付逾期利息712.92元(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向刘永壁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7月27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4、承担案件受理费532元、执行费65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佳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902.92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福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