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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叶伸平与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伸平,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1278号申请执行人:叶伸平,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香澳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8081284-9。法定代表人:熊青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伸平与被执行人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了生效判决书限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和解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02执12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冬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