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梅生与唐保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生,唐保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3043号原告:张梅生,女,194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唐保平,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原告张梅生与被告唐保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因被告已赔偿原告损失,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梅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计81元,由原告张梅生负担。审判员 初胡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