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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梅生与唐保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生,唐保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3043号原告:张梅生,女,194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唐保平,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原告张梅生与被告唐保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因被告已赔偿原告损失,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梅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计81元,由原告张梅生负担。审判员  初胡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