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1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与肖敬美、王成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肖敬美,王成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153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住所地:鄂州市凤凰路50号。负责人:杨金祥,该行行长。被告:肖敬美,女,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被告:王成意,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诉被告肖敬美、王成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14.00元减半收取2,107.00元,财产保全费1,520.00元,合计3,627.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 李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凡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