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福州市第一医院与朱万木、黄秀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第一医院,朱万木,黄秀良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1989号原告:福州市第一医院,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100488099701P。法定代表人:张帆,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伟,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万木,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告:黄秀良,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武根,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第一医院诉朱万木、黄秀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福州市第一医院诉称,1.请求判令朱万木、黄秀良共同偿还拖欠的医疗费用62,312.04元;2.请求判令朱万木、黄秀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朱万木、黄秀良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13日,朱万木、黄秀良之子朱志超因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于2015年6月13日17:42送往福州市第一医院骨二科治疗,因破伤风感染于2015年6月23日12:20去世。期间产生医疗费用62,312.04元,福州市第一医院屡次催告朱万木、黄秀良结算医疗费,但朱万木、黄秀良以多种接口拒绝。朱万木、黄秀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类纠纷案件,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朱万木、黄秀良于本县辖区内的暂住证已过期,无法证明其二人经常居住地。朱万木、黄秀良与福州市第一医院的医疗服务合同履行地在福州市台江区,且其双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在台江法院立案审理(案号:(2016)闽0123民初2152号),该案目前处于上诉阶段,尚未生效。本案主要事实与(2016)闽0123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部分事实一致,将本案移送至台江法院易于查清本案事实。故本院对福州市第一医院诉朱万木、黄秀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叶宇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游晓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