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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执恢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朝阳、谢汉珍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朝阳,谢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恢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麻城市将军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810112557627。法定代表人:邓进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品,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汪昕雯,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朝阳,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农业户口,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谢汉珍,女,1979年9月23日出生,非农业户口,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138号执行裁定书和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朝阳、谢汉珍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因被执行人的小孩被开水严重烫伤,被执行人夫妻二人均暂停务工在医院护理小孩。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将其多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138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正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