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张俊峰诉王天忠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峰,王天忠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1277号原告张俊峰,男,1946年1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东港市新城管理区。被告王天忠,男,1946年12月29日出生(阴历),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新城管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峰与被告王天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50元,本院退付原告。审 判 长 王晓蕾人民陪审员 林义杰人民陪审员 赵晨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照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