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成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吕先军、万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成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吕先军,万丽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467号原告:安徽成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雷成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仲缘,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先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万丽萍,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成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先军、万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信息,经法院直接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又不能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送达地址和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成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教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友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