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5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永贵、云和县联谊玩具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永贵,云和县联谊玩具厂,王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5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叶永贵,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云和县联谊玩具厂,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西城门,组织机构代码14848411X。负责人:王伟平,厂长。被执行人王伟平,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在执行叶永贵等人与云和县联谊玩具厂、王伟平系列案中,于2017年7月4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按照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云和县联谊玩具厂所有的在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云和县联谊玩具厂所有的在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账号:70×××57)原始投资股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劲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XX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