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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18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卞某某与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某,杨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8338号原告:卞某某,男,200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诉讼代理人:谢婷霞(系原告母亲),女,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小涧镇韩桥村韩桥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大江,上海君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波,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告卞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因原告卞某某不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卞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顾佳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