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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梓安与被告马堂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梓安,马堂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871号原告:王梓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增军,兰州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堂忠。原告王梓安与被告马堂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王梓安于2017年8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梓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梓安撤回对被告马堂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梓安负担。审判员 崔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贠迎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