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梓安与被告马堂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梓安,马堂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871号原告:王梓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增军,兰州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堂忠。原告王梓安与被告马堂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王梓安于2017年8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梓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梓安撤回对被告马堂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梓安负担。审判员 崔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贠迎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