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开封市中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丁现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中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丁现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818号原告开封市中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东,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红,开封市顺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丁现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开封市中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丁现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中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中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开封市中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丁现文的起诉。��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开封市中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清河代理审判员 徐志超代理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俊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