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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特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何其鑫、宣卓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其鑫,宣卓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特1914号申请人:何其鑫,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叶英,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宣卓明,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何其鑫与申请人宣卓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郭志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一、申请人宣卓明应归还申请人何其鑫借款人民币31000元,款定于2017年8月30日前付5000元,2017年9月30日前付5000元,余款21000元定于2018年2月5日前付清;二、若申请人宣卓明未按上述约定的任一期限内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加付违约���10000元,申请人何其鑫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就未付款项及加付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申请人何其鑫自愿放弃其余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志军?二0一七年八月九无书记员骆未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