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1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段佐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佐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1刑初26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佐忠,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邵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26日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佐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段佐忠在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内判处刑罚。本院受理后,征得被告人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献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佐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段佐忠酒后无证驾驶报废的湘D×××××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云山村路段与对面小车会车时,因临危措施不力,操作失当,其所驾驶的摩托车向右倾斜倒地,造成其本人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处理后,认定段佐忠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发现被告人段佐忠有醉驾嫌疑,遂将其带至邵东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段佐忠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95mg/100ml,系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段佐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1、张某、郑某的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段佐忠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单,娄底市星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关于段佐忠查获经过的情况说明,邵阳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段佐忠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佐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报废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佐忠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佐忠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邵阳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段佐忠实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段佐忠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段佐忠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段佐忠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佐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伍爱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钟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