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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3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史祖林与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祖林,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3民初172号原告:史祖林,男,住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胜勇,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罗晓娟,该公司董事。原告史祖林诉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史祖林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祖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依法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史祖林负担,原告申请免交,本院准予免交。审判长 李    小    雷审判员 彭路遥人民陪审员龙湘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         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