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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3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河南玖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尹守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河南玖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尹守义,王延伟,渑池金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吴立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347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刚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彦钊,系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咏梅,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河南玖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渑池县城关镇南高店。法定代表人尹守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尹守义,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告王延伟,男,汉族,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告渑池金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渑池县天坛铝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志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立霞,女,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诉被告河南玖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尹守义、王延伟、渑池金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吴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存在原告错列被告和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能送达相关应诉手续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47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佳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