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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5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张京京,贺达悟,北京铎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跃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53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三爱大厦2层。负责人:马琳,行长。被执行人:张京京,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达悟(HELMDACHUWE),男,1960年9月1日出生,德国国籍。被执行人:北京铎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25号(住宅楼)1座23层G号房。法定代表人张京京。被执行人:李跃坤,女,193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张京京、贺达悟(HELMDACHUWE)、北京铎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跃坤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张京京、贺达悟(HELMDACHUWE)、北京铎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跃坤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已执行到位金额745829.68元,已发还本案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京京、贺达悟(HELMDACHUWE)、北京铎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跃坤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京京、贺达悟(HELMDACHUWE)、北京铎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跃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李小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