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齐河县翔宇纸箱厂与山东鲁明汽车滤芯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河县翔宇纸箱厂,山东鲁明汽车滤芯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2554号原告:齐河县翔宇纸箱厂,经营者:宋书利,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住齐河县城区齐鲁大街***号*号楼***室。被告:山东鲁明汽车滤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华店乡华店创业园。法定代表人:扈新明,总经理。原告齐河县翔宇纸箱厂诉被告山东鲁明汽车滤芯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齐河县翔宇纸箱厂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河县翔宇纸箱厂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齐河县翔宇纸箱厂负担。审判员 郑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