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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黄湘尧、林建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湘尧,林建兵,苏丽玲,黄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黄湘尧,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林建兵,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苏丽玲,女,1977���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黄志勇,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湘尧与被执行人林建兵、苏丽玲、黄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黄湘尧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881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林建兵、苏丽玲、黄志勇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的财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林建兵、苏丽玲、黄志勇名下有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另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建兵名下有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北路西侧(天守阳光城)1-1#幢1711号、1712号的房产和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赤山路(福满楼)1幢1309号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并已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处置中。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4日和2017年6月23日依法作出(2016)闽0881执1212号之一和(2016)闽0881执121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建兵、苏丽玲、黄志勇的工资收入,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建兵名下的房产。申请执行人黄湘尧在本院调查、处置告知书上予以签字确认,要求暂不处置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同意参与另案处置分配,并确认已从其他案件分配领取到被执行人林建兵、苏丽玲工资收入的执行款人民币1080元。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08920元及利息的执行款无法在短时间内全部履行到位,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隆         武审判员 张         亚         平审判员 郑         志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丽琼(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