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3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辉、广州市白云区新市丹丹母婴用品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辉,广州市白云区新市丹丹母婴用品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3157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辉,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龙川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丹丹母婴用品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经营者:唐建民。委托代理人:邓汝松、伍蓉玲,均为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辉因与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新市丹丹母婴用品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5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新市丹丹母婴用品商店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新市丹丹母婴用品商店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新市丹丹母婴用品商店于2016年11月25日签收该通知书。但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新市丹丹母婴用品商店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新市丹丹母婴用品商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陈瑞晖审判员 崔利平审判员 印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晓雯费洁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