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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6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杜月友与李圣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月友,李圣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4民初6277号原告:杜月友,男,195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李圣杰,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杜月友与被告李圣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杜月友诉请:由李圣杰支付货款13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金文华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杜月友到庭参加诉讼,李圣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查明,李圣杰尚欠杜月友胶木柄货款13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理应承担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杜月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圣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圣杰支付原告杜月友货款13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李圣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圣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金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