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4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德仁诉被告肖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仁,肖树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4民初525号原告李德仁,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XX镇XXX村XXX号。被告肖树彪,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XX镇XXX村X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仁诉被告肖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仁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仁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仁撤回对被告肖树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李德仁承担。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耿 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