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撤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治涪诉被告四川正荣置业有限公司、许云玖、毛定久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治涪,四川正荣置业有限公司,许云玖,毛定久,郑代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撤1号原告:王治涪,男,汉族,1959年6月1日出生,住址:成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丽,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四川正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郑代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加华,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许云玖,男,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绵竹市。被告:毛定久,男,汉族,1963年9月1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什邡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玲,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郑代全,男,汉族,1967年2月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什邡市。王治涪与四川正荣置业有限公司、许云玖、毛定久,第三人郑代全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王治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四川正荣置业有限公司、许云玖、毛定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768元,由原告王治涪负担。审 判 长 钱 勇审 判 员 邓雪梅人民陪审员 胡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宋易舒书 记 员 王理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