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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久东与马会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久东,马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财保125号申请人:王久东,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马会琴,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申请人王久东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会琴名下的存款,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农村信用社账户存款(XXX)为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久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会琴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大兴支行的存款XXX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玉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淑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