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刑终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孝阶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孝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刑终288号原公诉机关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孝阶,男,土家族,1988年12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无固定住所。2012年8月,陈孝阶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6月,陈孝阶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审理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孝阶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鄂0504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孝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后,原审被告人陈孝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孝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孝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孝阶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孝阶撤回上诉。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4刑初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 翔审判员 吴如玉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