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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3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卢联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联海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3刑初43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联海,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小学文化,做工,住汕头市潮阳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周昭义,系广东东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7]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联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联海及其辩护人周昭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卢联海的前妻杨某1位于谷饶镇乌窑门口西区九巷7号的家门口,查获卢联海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飞度小轿车(悬挂假号牌粤D×××××)。经查,该部小轿车系被害人黄某于2007年9月23日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乐购停车场被盗车辆。被告人卢联海于2009年前后购买后自己使用。经鉴定,该飞度小轿车现价值12000元。检察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杨某1、卢某1、卢某2、卢某3、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高某的证言,被告人卢联海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受理报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清单,全国机动车盗窃记录查询资料,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刑事照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卢联海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卢联海对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认,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联海对被指控购买赃车的事实没有异议,能当庭自愿认罪,属初犯,提请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前后,被告人卢联海在明知车辆来历不明,证照不全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一辆白色飞度小轿车(悬挂假号牌粤D×××××,价值12000元)自用。2017年4月8日,公安机关在谷饶镇乌窑门口西区九巷7号门口查获该车。经查,该部小轿车系被害人黄某于2007年9月23日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乐购停车场被盗车辆。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明他于2007年9月23日20时许,在虎门镇虎门大道乐购停车场被盗一辆白色飞度小汽车,车牌号码为粤S×××××。2、证人杨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的前夫卢联海平时使用的交通工具是一辆本田牌的白色飞度小轿车,车牌号码为粤D×××××。该车是2006年的两三年后购买的。该车一直是卢联海在使用。并对被告人卢联海的相片辨认无误。3、证人卢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的父亲卢联海现在使用的交通工具是一辆本田牌的白色飞度小轿车,车牌号码为粤D×××××。卢联海在2014年前就已经开始使用该辆小轿车,该车一直是卢联海在使用。并对被告人卢联海的相片辨认无误。4、证人卢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的同事卢联海使用的交通工具是一辆车牌号码为粤D×××××的飞度轿车。卢联海使用该辆小轿车至少有六、七年时间,该车一直是卢联海在使用。并对被告人卢联海的相片辨认无误。5、证人卢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的同事卢联海使用的交通工具是一辆车牌号码为粤D×××××的飞度轿车。卢联海使用该辆小轿车至少有几年时间了,该车一直是卢联海在使用。并对被告人卢联海的相片辨认无误。6、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卢联海使用的交通工具是一辆车牌号码为粤D×××××的白色本田牌飞度轿车。该车从2016年初开始有到他经营的汽修店维修,卢联海一直在驾驶该车。并对被告人卢联海的相片辨认无误。7、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他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粤D×××××的本田思迪牌白色小轿车,车架码时LHGGD864672040132,发动机码是3140130。该车车主系他本人,他没有将该辆小轿车的信息资料泄露出去。8、被告人卢联海原在公安机关及当庭的供述和辨认,证明他于2015年夏天开始向杨少彬借了一辆车牌号码为粤D×××××的白色飞度汽车。借车时没有行驶证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当庭供述该车是他购买的。并辨认视屏截图上驾驶号码为粤D×××××的白色飞度汽车的人是他本人。9、“受案登记表”和“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4月8日0时许,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汇同谷饶派出所民警在潮阳区谷饶镇上堡村“龙汇公寓”1101号房抓获一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嫌疑人卢联海,并查扣其驾驶的本田白色飞度思迪小轿车一辆(悬挂车牌粤D×××××),卢联海无法提供该车辆合法购买手续及相关车辆证件,后经对该车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该车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均被矬改,检验显示原车架号码为LHGGD652032019176,原发动机号码无法显现,经查询,发现该车架号码符合2007年9月23日在东莞市虎门镇博涌乐购商场停车场被盗的白色飞度汽车(车牌:粤S×××××)。10、“受理报警登记表”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被害人黄某于2007年9月23日向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白博派出所报称失窃一辆车牌号码为粤S×××××的白色飞度型小轿车的情况。11、“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卢联海一辆车身白色,车牌号码为粤D×××××(假牌)的小汽车和串号863504036227954、863504036227947的手机一部。12、全国机动车盗窃记录查询资料,证明被害人黄某于2007年9月23日到东莞虎门分局白博所报称其失窃一辆车牌号码为粤S×××××的白色飞度小型汽车的情况。13、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潮阳)公(司)鉴(痕)字【2017】063号检验报告,证明送检悬挂车牌号码为粤D×××××的本田白色飞度思迪汽车,车架、发动机号码均被锉改,显现出原车架号码:LHGGD652032019176,原发动机号码无法显现。14、汕头市潮阳区价格认证中心潮价认涉【2017】CYQ第A12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车牌号为粤S×××××的飞度小型汽车价格为12000元。15、“搜查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28日在被告人卢联海的儿子卢某1家门口搜查到一辆车牌号码为粤D×××××轿车。16、“卢联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现场平面示意图”和刑事照片,证明涉案车牌号为粤S×××××的飞度小轿车一辆及现场的情况。17、“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卢联海于1979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对能够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卢联海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联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联海对被指控购买赃车的事实没有异议,能当庭自愿认罪,属初犯,提请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一定依据,可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卢联海能当庭自愿认罪,且能积极预交罚金,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联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桂明审 判 员  郭汉隆人民陪审员  马树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