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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1323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营业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委托代理人:李园园,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涛,男,生于1993年1月13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兵撤回对被告王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