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2执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亓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保607号申请人: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贵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大商汇商贸中心65栋3层被申请人:亓勇,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生。申请人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亓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亓勇名下价值866140元的财产,申请人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亓勇名下价值86614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驰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