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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正菊、任新与李林、宁白勇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菊,任新,李林,宁白勇,胡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665号申请执行人杨正菊,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任新,男,199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李林,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宁白勇,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胡耀军,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杨正菊、任新与被执行人李林、宁白勇、胡耀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正菊、任新依据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杨正菊、任新以(2017)鄂050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曼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