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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孙继香、王保合与耿铁军、孙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香,王保合,耿铁军,孙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2民初1316号原告:孙继香,女,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市银泽代理记账公司会计,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王保合,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吉林市瀚宇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市昌邑区。以上两名原告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凤斌,吉林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铁军,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孙红霞(系耿铁军妻子),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孙继香、王保合诉被告耿铁军、孙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继香、王保合及其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凤斌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铁军、孙红霞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继香、王保合诉称: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耿铁军、孙红霞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125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自2015年12月5日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截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115000元);2、两名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事实和理由:自2015年1月起,被告耿铁军多次向原告借款。2016年12月5日,原告孙继香与被告耿铁军签订债务偿还分期还款协议书,约定自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间,因工程用款和生活费用用款,多次向原告孙继香、王保合借款共计人民币150万元,被告耿铁军确实收到150万元,经双方协商确认,本人同意将全部欠款150万元以分期还款的方式偿还,本人承诺于还款同时支付借款利息,年息百分之二十四。2017年1月12日,原告为被告向合鑫典当行偿还12500元借款利息。被告耿铁军向原告借款是其与被告孙红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耿铁军与被告孙红霞应当承担共同偿还义务,借款到期后,两名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目前,两名被告已去向不明。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耿铁军、孙红霞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夫妻系朋友关系。自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原被告双方发生多笔包括买卖、借贷等交易。2016年12月5日,耿铁军与孙红霞协议签订债务偿还分期还款协议书,明确因工程用款和生活费用用款,多次向孙继香夫妻借款共计150万元,其中借款包括现金、银行转帐、信用卡的代还和信用卡消费。另单独标明本人确实收到人民币150万元……本人同意将全部欠款150万元以分期还款方式偿还,本人承诺于还款同时支付借款利息,年息标明为百分之二十四。另约定:1、2016年12月30日前还款10万元;2、2017年1月18日前还款5万元;3、2017年1月18日前将碧水山城房子落于孙继香名下,房价按发票价70%合价;4、待广泽地产工程结算完,广泽地产给予年余景观公司结款完成本人优先以现金方式还款,如现金不足以房产抵剩余欠款。另在协议落款日期下另补充:双方应当诚信履行本协议,如欠款人未能履行本协议,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页中下部孙继香和耿铁军另确认2016年12月30日,耿铁军还款5万元。此外,经审核耿铁军在该还款协议书涉及借还款金额上均捺印确认。协议书文本均系耿铁军书写。至裁决时止,余款本息尚未偿还。另查实,耿铁军与孙红霞于1993年9月22日在吉林市昌邑区左家镇民政办公室登记结婚,婚生子耿筱超。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债务偿还分期还款协议书、房屋买卖协议、借据、吉林市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卡、银行流水及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原告庭审陈述及证人证言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现孙继香、王保合持载有耿铁军签字捺印的债务偿还分期还款协议书原件及涉案相关书面证据、证人证言来院告诉,纵观庭审陈述自然流畅,且按耿铁军自书债务偿还分期还款协议已明确借款用途包括生活费用,故诉请要求孙红霞依法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一节,本院予以支持。庭前耿铁军长子耿筱超曾来院询问耿铁军及孙红霞涉案一事详情,本院亦将相关材料交待耿筱超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但载开庭之日,两被告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且未提供任何证据反驳或抵销借款金额,故两被告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代还信用卡转帐消费一节,经查原告庭审陈述均有事实依据另纵观原告庭审陈述及证人作证均自然流畅,无推定、猜测内容,故借款客观事实形成证据链条依证据规则应予认定。但关于裁决数额,本院审查发现耿铁军已经偿还5万元,庭审中孙继香及王保合明确撤回已收到5万元,该行为系私权处分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故相应数额本院亦在借款总额中予以冲减。另关于代耿铁军偿还合鑫典当行12500元未提供补强证据,故对该金额本院不予确认。关于主张利息损失标准因双方有明确约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日期从2016年12月5日起算至结清时止。因协议中明确还款同时支付借款利息,故从协议签订日至2016年12月30日还款50000元时,借款利息应为1500000元×(30-5)天÷365天×24%=24658元,该部分利息本院裁决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耿铁军和孙红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孙继香及王保合借款1450000元,并自2016年12月31日起以年利率24%标准支付上述本金至付清时止的利息损失;耿铁军和孙红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孙继香及王保合的利息损失24658元(借款本金1500000元,期限自2016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30日止);驳回孙继香及王保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48元、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600元,合计25048元,由耿铁军和孙红霞共同负担18961元,余款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大勇人民陪审员  吕吉英人民陪审员  袁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佳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