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3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赵惊涛与马丽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惊涛,马丽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83民初3842号原告:赵惊涛,男。委托代理人:于丽真,系大连庄河市欣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丽瑞,女。原告赵惊涛诉被告马丽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惊涛及委托代理人于丽真、被告马丽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125600元及钻戒一枚。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他人介绍相识,相处六天后于2017年4月17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暴躁,有诸多不良恶习。登记后,被告只在原告处生活两天就离家至今未归,因原、被告婚前了解甚少,登记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7年4月17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务琐事双方相处不睦。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务琐事双方相处不睦,但原告并未提供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惊涛与被告马丽瑞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