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83民初6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志勇与陈尚金、董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勇,陈尚金,董小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654号之一原告:杨志勇,男,汉族,1949年11月13日出生,住吴川市,被告:陈尚金,男,汉族,1980年12月24日出生,吴川市人,住广州增城市,被告:董小莉,女,汉族,1983年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勇诉被告陈尚金、董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志勇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勇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为5050元,由原告杨志勇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明审 判 员  屠 丽人民陪审员  孙 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永昕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