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号执恢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海燕与张海燕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号执恢887号申请人张海燕,女,1976年2月6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张海燕,女,1970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辉县市。张海燕申请执行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海燕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海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14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承担执行费11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张海燕自行给付申请人张海燕借款10000元,余款申请人张海燕自愿放弃,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辉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孙居亮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朗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