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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02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临川支行、严全武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临川支行,严全武,陈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02执9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临川支行,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新城南区西面,(705790399)法定代表人XX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严全武,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抚州市南丰县人,住抚州市南丰县,被执行人陈宏,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临川支行与被执行人严全武、陈宏信用卡透支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严全武、陈宏的财产进行了四查,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严全武、陈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临川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严全武、陈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临川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3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兵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惊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