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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民初1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余春红与周平、章东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春红,周平,章东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1356号之一原告:余春红,女,1968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周平,男,196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被告:章东卫,男,1961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春红诉被告周平、章东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6)赣0103民初1356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该案原告余春红与被告章东卫达成协议,原告余春红要求解除对被告章东卫名下位于西湖区前进路72号1栋1单元501室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章东卫名下位于西湖区前进路72号1栋1单元501室房产的查封。本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旗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