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21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辉与陈永锐、马庆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陈永锐,马庆怀,李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114号原告:赵辉,男,汉族,1984年5月9日生,居民,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陈永锐,男,汉族,1983年4月21日生,居民,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马庆怀,男,汉族,1972年4月18日生,居民,皖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李旭,男,汉族,皖淮南市人,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辉与被告陈永锐、马庆怀、李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振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