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与修鹏飞、山东鑫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修鹏飞,山东鑫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178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住所地海阳市海阳路14号。法定代表人:王彦一,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辉,公司员工。被告:修鹏飞,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被告:山东鑫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徐家店镇徐家店村。法定代表人:程强,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悦海中心904。负责人:李长征,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与被告修鹏飞、山东鑫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送达过程中,被告修鹏飞自愿履行还款义务,并愿意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2元,减半收计2036元,保全费1463元,由被告修鹏飞负担。审判员 程平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纪程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