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03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黄善友 林瑞法、潘祖松、宋兴全 终结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善友,宋兴全,潘祖松,林瑞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03执133号申请执行人黄善友,男,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平寨镇文化路社区建筑公司家属区,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610093531。被执行人宋兴全,男,1964年7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平寨镇东苑小区2号门面,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407023933。被执行人潘祖松,男,1974年12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平寨镇云盘老街新路口,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412247857。被执行人林瑞法,男,1951年11月1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瑞安市玉海街道大沙堤17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111180036。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黄善友申请执行林瑞法、宋兴全、潘祖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黔0203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第一项载明,撤销本院(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永刚审判员 周天星审判员 陈开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卫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