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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恢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士峰与被执行人韩永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峰,韩永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恢37号之一申请人张士峰,男,1965年4月1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韩永纪,男,1969年3月10日生人,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张士峰与被执行人韩永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部分执行款,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不能依法处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财产明确后在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财产明确后在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相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