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恢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士峰与被执行人韩永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峰,韩永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恢37号之一申请人张士峰,男,1965年4月1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韩永纪,男,1969年3月10日生人,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张士峰与被执行人韩永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部分执行款,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不能依法处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财产明确后在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财产明确后在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相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