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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中执字第5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道凡、陈朝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道凡,陈朝明,高静慧,江西和合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中执字第528-4号申请执行人:黄道凡,男,汉族,1981年5月5日生,住南昌县。被执行人:陈朝明,男,汉族,1962年2月5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高静慧,女,汉族,1987年4月5日生,住南昌县。被执行人:江西和合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本院在执行黄道凡与陈朝明、高静慧、江西和合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黄道凡借款本金678.5万元及利息(以欠本金678.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付清欠款本息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15%×4倍计算),案件受理费70446元,执行费613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高静慧所有的位于南昌县上海庄园路100号绿地山庄A组10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的房产。经过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导致流拍,流拍价为78万元。申请执行人黄道凡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上述房产以第一次流拍价进行以物抵债抵销执行案的部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高静慧所有的位于南昌县上海庄园路100号绿地山庄A组10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房产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高静慧所有的位于南昌县上海庄园路100号绿地山庄A组10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的房产作价7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黄道凡抵偿78万元债务,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黄道凡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黄道凡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姚 国审判员 李俊华审判员 厉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