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山市永裕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中山铭鸿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永裕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中山铭鸿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7615号原告:中山市永裕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法定代表人:韦润枝,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丘英隆,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铭鸿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法定代表人:关明心。原告中山市永裕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铭鸿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永裕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永裕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1元,由原告中山市永裕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高嘉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君意杨明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