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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费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商少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费1号被执行人商少华,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云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强制执行,并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商少华在(2017)浙1125执费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商少华银行存款人民币944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尚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