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费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商少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费1号被执行人商少华,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云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强制执行,并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商少华在(2017)浙1125执费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商少华银行存款人民币944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尚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