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4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4183靖江市铝盖厂与武汉久安药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铝盖厂,武汉久安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183号之一原告:靖江市铝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077220F,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江平东路64号。负责人:王锦达,男,195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东先,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久安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17919268T,住所地武汉庙山小区特一号武汉医药产业园。法定代表人:何凯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铝盖厂与被告武汉久安药业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铝盖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236元,减半收取1118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3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展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