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2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杭州荣润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杭州荣润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7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坝内村东陈家周岙。法定代表人:傅月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荣润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星火北路70-1号。法定代表人:张苗荣。上诉人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荣润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5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柳雪松审判员 张 靓审判员 彭丽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